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1115084367號
主旨:公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為減輕受災農漁民財務負擔,協助其復建、復耕、復養,公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新貸及舊貸案件,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利息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