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
- 分類
- 解釋函示
- 發布日期
- 111年06月15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1115084683B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後「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請轉知貴轄公所、工作站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9條第2項、第3項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配合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修正規定,修正「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修正重點如下:
一、農產業:
(一)刪除項目「十一、精密型溫室」。
(二)項目「十二、一般型溫室」及「十三、網室」重新分類為下列三項:
1、「九、結構型鋼骨溫網室」。
2、「十、簡易式塑膠布溫網室」。
3、「十一、水平棚架網室」。
(三)項目「九、製茶設備設施」:項目調整為十四,每戶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300萬元。
二、漁業:「四、牡蠣養殖」項下新增「(四)延繩垂下式」及「(五)棚架垂下式」。
三、林業:
(一)新增「二、林業苗圃」及「三、竹類」。
(二)「二、林下經濟申請核准經營項目」項目調整為四,項下新增「(四)臺灣山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