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未能落實疑似洗錢交易申報作業,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1項及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4條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
- 發布日期
- 110年05月21日
- 內容
受文者:○○○農會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未能落實疑似洗錢交易申報作業,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1項及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4條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
1、自105年起,貴農會會務部員工多次以每筆略低於50萬元之方式領現,規避大額通貨交易申報義務,皆未納入交易監控,及信用部經辦及覆核人員對於農漁會信用部洗錢防制資訊系統(AML系統)連續於109年12月17日及18日出現警示交易訊息未深入瞭解原因並留存紀錄,且未落實風險評估作業程序。
2、未依規定及時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貴農會員工自會務部及伙食委員會帳戶,提領績效獎金之目的及方式涉及疑似洗錢交易。
(二)理由:
1、貴農會信用部經辦及覆核人員對會務部員工長期以每筆略低於50萬元之方式自績效獎金撥入戶頭領現,規避大額通貨交易申報義務,未深入瞭解原因並留存紀錄,缺乏警覺性;且對AML系統警示交易訊息未能落實風險評估作業程序,逕於系統註記績效分配結案,核與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4條規定不符。
2、貴農會5名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0條及第14條規定之員工,已於3月2日向檢察官表示欲認罪換取緩起訴,信用部辦理前述員工提領績效獎金之交易目的及方式涉及疑似洗錢,未能及時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1項及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4條規定不符。
四、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0條、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4條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