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10年04月13日
- 內容
受文者:○○○農會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12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貴農會信用部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貴農會信用部員工以本人及櫃檯現金辦理自動櫃員機補鈔作業;信用部員工與客戶間有資金往來;辦理業務有6項違反內部牽制或內部控制之缺失;未依規定轉列催收款項。
(二)理由:
1.檢查意見三(二)1,有關信用部員工以本人及櫃檯現金存入本人帳戶辦理自動櫃員機補鈔作業乙節:
(1)貴農會信用部○○分部自動櫃員機經辦人員以現金存入本人帳戶替代補鈔,且有逕拿取櫃檯現金存入,無與出納人員有撥收撥付紀錄。
(2)貴農會以自動櫃員機存鈔方式辦理補鈔,未以置換新鈔匣方式辦理,未能落實自動櫃員機裝卸鈔與盤點作業;另櫃員挪用櫃檯現金存入本人帳戶替代補鈔,顯見貴農會未能落實控管收現櫃檯之現金安全,易滋弊端。
2.檢查意見三(五)1(2),有關信用部員工與客戶間有資金往來之情事乙節:
(1)貴農會信用部○○分部主任○員,為該分部業務負責人,長年代夫支付點工薪資,頻繁於客戶間進行轉帳交易,涉及保管客戶存摺、印鑑、或代客辦理存、提款,與客戶間有資金往來等內部管理缺失,核與財政部85年12月4日台財融字第85354873號函,嚴禁金融機構職員代客辦理存、提款或代客保管存摺、印鑑之規定不符;與財政部87年9月7日台財融字第87744246號函及本會107年8月29日農授金字第1075074419號函,嚴禁農漁會員工與客戶有資金往來之規定不符。
(2)○員頻繁之轉帳交易,貴農會對AML資訊系統密集產出警示交易,未確實審視其背景及交易目的,均以同一理由註記結案,辦理防制洗錢交易監控作業流於形式,不利落實可疑交易申報。
3.綜上,貴農會信用部辦理自動櫃員機補鈔作業及員工與客戶間有資金往來之重大缺失,顯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妥適建立並具體落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12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4.下列違反規定缺失,有礙信用部健全經營之虞,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1)檢查意見三(三)1至3、三(六)1與面請改善事項六(二)及十一,貴農會辦理業務有6項違反內部牽制或內部控制之缺失事項,範圍涵蓋電腦作業權限及交易控管、主管核可交易、代客戶辦理存提款及放款撥貸等業務,未建立妥適之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核與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不符。
(2)檢查意見二(六)1及面請改善事項一,放款本金到期已逾6個月仍未轉列催收款項,致對內仍持續計提應收利息,核與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8條及第10條規定不符。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