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10年03月24日
- 內容
受文者:略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員工○○○109年11月24日挪用信用部○○分部庫存現金新臺幣10萬元。
(二)理由:
1、貴農會員工○○○109年11月24日奉派代理信用部○○分部出納職務,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庫存現金10萬元,該日營業結束後,○○分部庫存現金已短少10萬元,翌日(即11月25日)出納人員○員於營業前清點庫存現金,發現現金短少10萬元,即通報貴農會,○員承認拿取並補回10萬元現金。
2、調閱109年11月24日監視錄影系統,發覺○○分部主任於營業結束後覆點庫存現金時,未確實清點,仍於庫存現金表簽章,庫房現金管理核欠妥當。
3、貴農會於109年11月25日發現○員挪用庫存現金,惟延遲至12月31日始通報重大突發事件,未於發生重大突發事件2小時內通報,核與本會94年7月20日農授金字第0945070482號函規定不符。
4、貴農會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且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考量貴農會配合調查、追究員工責任及採取改善措施,爰核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