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辦理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核有重大缺失,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10年02月09日
- 內容
受文者:○○○農會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信用部辦理代理收付款項(下稱代收)業務核有重大缺失,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
1、貴農會信用部○○分部員工辦理代收業務,未及時掃描入帳並連動產生電子收據交付客戶,且由員工辦理自身信用卡代收繳款,致生挪用客戶款項之嚴重情事。
2、辦理代收業務有知悉弊案延遲通報,未落實執行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及主管未確認交易是否完成等,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落實執行之缺失情事。
(二)理由:
1、有關員工挪用客戶款項乙節:貴農會信用部○○分部辦理代收業務,有員工挪用客戶款項之重大缺失,顯見信用部未能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鑑於貴農會已主動清查並積極檢討改善,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最低罰鍰3萬元。
2、辦理代收業務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乙節:
(1)貴農會109年9月30日知悉信用部○○分部○員辦理代收業務,有挪用客戶款項之舞弊案,惟遲至10月13日始進行通報事宜,核與本會99年3月12日農授金字第0995011342號函規定,應於事發後2小時內通報不符。
(2)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未不定期抽查客戶繳款影像與代收明細表之交易時間及金額是否相符,以致未能儘早發現辦理代收業務無及時掃描產製電子收據交付客戶,集中銷帳,及以現金交易處理轉帳交易等。
(3)主管核章未注意單據是否已蓋收款章或承辦人員章,以確認交易是否完成。
(4)綜上,貴農會辦理代收業務違反法令及未落實內部控制,有礙健全經營,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