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辦理自動櫃員機補鈔作業核有重大缺失,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09年10月23日
- 內容
受文者:○○○農會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信用部辦理自動櫃員機補鈔作業核有重大缺失,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貴農會信用部辦理一般檢查(報告編號:○○○),提列檢查見三(四),自動櫃員機經辦人員多次從本人帳戶辦理臨櫃提領現金,再至自動櫃員機將該筆現金存入原帳戶,以此方式辦理補鈔作業,未以換置新鈔匣方式辦理補鈔作業。
(二)理由:
1、貴農會為便宜行事,以自動櫃員機存鈔方式辦理補鈔,未以置換新鈔匣方式辦理,未能落實自動櫃員機裝卸鈔與盤點作業,易滋弊端。
2、AML資訊系統之交易監控,貴農會對員工在一定期間內,於其帳戶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之警示交易,註記為ATM補鈔,未確實審視其背景及交易目的,發現異常交易行為。
3、貴農會信用部辦理自動櫃員機補鈔作業核有重大缺失,且涉及信用部業務負責人之分部主任,顯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妥適建立並具體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影響信用部業務健全經營。考量貴農會對案關人員已進行內部懲處並嗣後由稽核人員查核已無類此缺失,依農業金融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最低罰鍰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