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具體落實且未妥適建立,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農業金融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 發布日期
- 109年08月18日
- 內容
受文者:○○○公司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 處分相對人:○○○公司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 主旨: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具體落實且未妥適建立,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農業金融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
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貴公司辦理授信業務專案檢查(報告編號:○○○),貴公司對有逾限未動工興建之空地貸款,未依自訂內部規章規定辦理;總稽核兼任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之虞;及辦理放款覆審及追蹤考核,有未予揭露或與事實不符之情事,貸後管理欠確實。
2、 貴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函報○年度內部控制會計師檢查報告。
(二)理由:
1、 貴公司對有逾限未動工興建之空地貸款,未依自訂內部規章規定辦理,及未積極檢討改善,併有辦理借戶申請展延動工期限審核,適用自訂內部規章例外規定情形浮濫,控管措施流於形式,難以發揮風險控管效果,內控制度有待強化。
2、 總稽核兼任職務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之虞,核與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不符。
3、 貴公司未落實法令遵循制度且未建立相關控管機制,致未依規定期限於○年4月底前函報○年度內部控制會計師檢查報告,遲至○月○日始函報,核與前開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不符。
4、 上開缺失,貴公司辦理授信及貸後管理作業、總稽核兼任職務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之虞,及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函報事項,未具體落實及未建立妥適之內部控制制度,核與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不符,依農業金融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核處貴公司罰鍰200萬元;並依同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5、 貴公司辦理授信覆審及追蹤考核,有未予揭露或與事實不符之情事,貸後管理欠確實,及內部陳核各級主管未善盡審核責任,且覆審作業未依規定辦理,未積極檢討改善,核與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不符,依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0條第2項及第31條第1項、農業金融法第47條第1項、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