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未依規定報經本會同意延長動用期限情形,復於函本會之文書為不實陳述等情形,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併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09年07月13日
- 內容
受文者:略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漁會
二、主旨:貴會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未依規定報經本會同意延長動用期限情形,復於函本會之文書為不實陳述等情形,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併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會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未依規定報經本會同意延長動用期限情形,復於函本會之文書為不實陳述等情形。
(二)理由:
1、貴會108年8月15日函,借戶○○○君新建漁船完成急需動用剩餘款項支付造船費用,申請延長動用期限,惟該案於107年7月26日核准貸放,108年8月9日已全數動撥完畢,已無申請延長期限之必要,貴會文書為不實陳述,且迄動撥完畢日止未依規定報經本會同意延長動用期限,不符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18點及本會農業金融局96年10月19日農金三字第0965015217號函規定。
2、經實地查核○○○君案及107年11月15日、11月27日、108年5月6日及5月24日核貸「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等4案之農貸帳務系統登錄情形,經查有下列缺失:
(1)貴會受理申貸案時,未即時至農貸帳務系統登錄,遲至聯貸合約簽約或數月後始建檔,致無法經由該系統控管審核期限,逾20日未完成審查亦未向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延長審查期限。
(2)貴會准予貸放案件,未即時至電腦帳務端末系統登錄核准貸放日期,且有遲至撥款日時登錄撥款日期並回溯登錄不實核准日期,俟撥款後再於電腦帳務端末系統將核准日更正為實際核准日之情形,以此方式規避控管,致有逾核准日後3個月未動撥完畢,遲至數月後始申請延長動用期限或迄動撥完畢日止未依規定申請延長動用期限,核與旨揭貸款要點第18點及本會農業金融局96年10月19日農金三字第0965015217號函規定不符。
3、本案事涉5件貸款案之農貸帳務系統登錄,顯示非為單一性個案,屬長期性未能有效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且未能確實執行。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及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