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核有重大缺失,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09年07月02日
- 內容
受文者:○○○農會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略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核有重大缺失,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指派非信用部人員辦理,未能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已出租保管箱(子)鑰匙之副鑰匙保管人,未善盡管理人責任,致發生部分副鑰匙遺失及疑似被拆封使用,及未落實執行職務代理人制度,致保管箱室之金庫大門定時鎖未能啟動防弊功能,肇致保管箱承租人之保管物品遺失之嚴重情事。
(二)理由:
1、出租保管箱業務屬於農會信用部之營業項目,貴農會指派非信用部人員辦理,核有權責不清,未能確實執行風險辨識與評估,及未落實內部控制之有效性,嚴重影響農會健全經營。
2、貴農會負責保管已出租保管箱(子)鑰匙之副鑰匙保管人,因未善盡管理人責任,致發生保管之部分副鑰匙遺失及疑似被拆封使用,承租人財物損失之嚴重弊端。
3、保管箱業務主管與其職務代理人因未落實執行代理人制度,以致保管箱室之金庫大門定時鎖未確認設定時間,並啟動管制開啟之功能,致生弊案。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