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具體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09年07月01日
- 內容
受文者:○○○農會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略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具體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9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貴農會信用部辦理一般檢查暨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專案覆查(報告編號:○○○)提列意見:
1、檢查意見一(一)及(二),辦理轉銷呆帳作業,有下列缺失:
(1) 辦理逾期放款、催收款之轉銷,雖經理事會決議通過,惟未通知監事會備查。
(2) 逾期放款驟增,未將有關資料及催收情形提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措施,作成決議執行,並由監事會監察。
(3) 辦理轉銷呆帳,稽核人員未於理事會決議時提出查核報告,事後亦未補提。
(4) 監事會常因人數不足流會,致稽核人員查核轉銷呆帳案件書面報告未能提報監事會。
(5) 放款案件尚未列報逾期放款或轉入催收款即先評估轉銷呆帳,並於轉列催收款項當日即轉銷呆帳。
(6) 擔保品已拍定且拍定金額大於債權,仍予以轉銷呆帳。
(7) 辦理轉銷呆帳,未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或未徵提適切佐證資料,覈實評估轉銷金額,逕予轉銷50%金額,並於轉銷呆帳後短期內又轉回催收款項,且短期間內各呆帳戶擔保品即獲拍定,多數呆帳全數或大部分均收回。
(8) 稽核人員出具之轉銷呆帳案件查核報告,均未留存相關查核項目之工作底稿或佐證資料,亦未評估敘明轉銷呆帳金額或可收回金額之合理性,查核作業流於形式。
2、檢查意見一(三)4(2),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對員工經常以略低於大額通貨交易金額(400千元至499千元)之方式辦理現金存、提款交易,未納入交易監控並確實審視其背景及交易目的,研判應否申報為疑似洗錢交易。
3、檢查意見三(一)1,自動櫃員機現金不足時,由經辦或其他員工逕向大出納拿取現金,於自動櫃員機(具有存款功能)存入本人帳戶替代補鈔,再從本人帳戶提現歸還大出納。
4、檢查意見三(四)1及2,一般內部稽核報告未揭露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且未涵蓋重要業務與內部控制程序。
(二)理由:
1、有關未依規定辦理自動櫃員機裝卸鈔及盤點一節:
(1) 貴農會信用部○○分部106年間因員工辦理代收業務發生舞弊,本會106年10月16日以農授金字第○○○號裁處書核處3萬元罰鍰,並予以糾正在案,先予敘明。
(2) 貴農會信用部○○分部、○○分部及○○分部為省略自動櫃員機裝卸鈔及盤點工作,於鈔券即將用罄時,由員工逕自拿取鈔券,利用自動櫃員可將客戶存入之鈔券再次使用,充當後續客戶提領券源之功能替代補鈔。檢查期間甚有同一日由不同人(亦有同一人)以相同方式分批補鈔,及連續兩日以上(最多連續四個營業日)分批補鈔之情形,負有內部牽制功能之大出納、會計及覆核人員亦參與其中。此外,向大出納拿取或歸還現金時,均未於電腦執行撥收撥付交易。
(3) 貴農會前因內部控制疏失發生舞弊案件,經本會核予罰鍰處分未滿1年,再發生未落實自動櫃員機裝卸鈔與盤點,及現金撥收撥付之作業疏失,仍未切實檢討並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影響信用部業務健全經營。考量貴農會對案關人員已進行內部懲處,擬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9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2、有關未依規定辦理轉銷呆帳作業一節:
(1) 貴農會○年○月及○月提報理事會決議,轉銷呆帳1.71億元,經多位理事陳情未符轉銷呆帳規定,本會○年○月○日以農授金字第○○○號函核予糾正處分在案。
(2) 貴農會經前開糾正處分未久,對已轉回催收款但尚未清償之借戶再次轉銷呆帳,經核除○○公司案外,其餘仍與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以下簡稱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及本會107年11月13日農授金字第1075074585號函規定不符。另提報理、監事會審議轉銷呆帳相關作業未落實或流於形式,核與呆帳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9條規定不符,併依上開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3、對員工經常性以略低於大額通貨交易金額辦理現金存、提款交易,未具體研判應否申報為疑似洗錢交易;辦理一般內部稽核,未揭露自行查核辦理情形等節,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具體落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與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不符,併依上開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