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徵授信作業處理核有重大缺失,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09年05月05日
- 內容
受文者:略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信用部徵授信作業及逾期放款處理核有重大缺失,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貴農會信用部授信業務與內部管理專案檢查暨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專案覆查(報告編號:○○○),貴農會對借戶已發生延滯繳交本息及債信不良情形,且擔保品追加設定已無實益,貴農會未落實徵授信審核原則,仍予以增貸,供借戶繳納利息,增加授信風險。
(二)理由:
1、貸放○○○案,對借戶已發生延滯繳交本息情形,有以增加貸款方式供借戶繳納利息,增加授信風險,未落實授信審核原則,致貸放後再次發生延滯及轉列催收款項情形,不利信用部業務健全經營。
2.貸放○○○案,108年6月起因有延滯繳款,108年6月28日貴農會信用部逕增貸800千元,當日貸放資金800千元全數轉列預收款項(子項目○○○放款),以供繳交借戶貸款利息,經查有下列缺失事項:
(1)借戶申請增貸800千元時,徵信調查已有他行信用卡全額未繳、所貸放款有延滯繳款、且於貴農會信用部列為支票存款拒往戶等信用異常情形,本案借款用途為理財週轉,惟授信批覆書批示借款用途條件為「本貸款只供繳本會貸款之支付」,申貸用途顯與實際資金用途不符。
(2)增貸800千元所徵之擔保品,係與106年5月11日貸放15,500千元共用同一擔保品,並以擔保品重估增加放款值方式辦理,未敘明擔保放款值增加之理由。
(3)上開增貸案授信審議委員會紀錄及授信批覆書批示用途條件為「該筆貸款只供繳交該會貸款,額度與前該15,500千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共用,合計設定抵押權不足通例1.2倍」,貴農會信用部仍逕予核准貸放,不利債權確保。
3.綜上,借戶已延滯繳息及債信不良,財務狀況明顯惡化,且擔保品追加設定已無實益,貴農會卻以增加貸款方式,限供借戶繳納利息,以債養債增加授信風險,以掩飾放款品質不佳之情形。貴農會信用部徵授信作業及逾期放款處理核有重大缺失,顯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妥適建立並具體落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影響信用部業務健全經營,鑑於貴農會已積極檢討改善,依農業金融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核處最低罰鍰3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