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依規定期間函報107年度年報,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依農業金融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核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並依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 發布日期
- 108年08月15日
- 內容
受文者:○○○公司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 處分相對人:○○○公司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 主旨:貴公司未依規定期間函報○年度年報,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依農業金融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罰鍰;並依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公司○年○月○日函報○年度年報,早於○年○月○日股東會,核與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二)理由:
1、 貴公司未依規定期間函報○年度年報,核與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農業金融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核處貴公司50萬元罰鍰。
2、 貴公司未落實法令遵循制度,且函報年報之內部陳核流程,承辦部門各級主管均未善盡審核責任,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
3、 查貴公司分別於○年及○年未依規定期間函報年報,經本會2度函請貴公司應依規定辦理,仍未確實改善,未具體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依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及農業金融法第26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