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辦理新臺幣50萬元以上大額通貨交易,未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違反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2條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規定,核處最低額罰鍰新臺幣50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08年06月12日
- 內容
受文者:○○○農會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信用部辦理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上大額通貨交易,未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違反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2條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規定,核處最低額罰鍰新臺幣50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貴農會信用部辦理授信業務與內部管理專案檢查(報告編號:○○○),提列檢查意見一(一),辦理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上大額通貨交易雖於登記簿登記,惟查有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未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者,如:本部108年2月19日○○○以現金54.2萬元繳納信用卡款(已於檢查期間108年3月19日補報完竣),核與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2條規定不符。
(二)理由:
1、依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2條及第12條規定,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50萬元)以上之通貨交易,應辦理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且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以媒體申報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2、經查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代收業務,係使用全國農業金庫所建置之農漁會代收業務整合網站系統,該系統主要提供代收資料輸入、日終結帳及解繳等功能。至於對達一定金額(50萬元)以上代收款項之通貨交易申報,依該公司102年7月30日函文,已增加提示視窗功能,由各農漁會併同其他應申報之業務自行辦理申報作業。
3、為加強落實大額通貨交易申報,本會前於107年8月2日以農授金字第1075074357號函文予各農漁會,重申請農漁會辦理前開應申報之大額代收款項交易(包括非屬代收業務整合平臺之代收項目),除須確認客戶身分及設簿登記外,應於所屬資訊(電腦)共用中心所建置之帳務系統登錄資料,並產出相關報表,確實覆核及申報。
4、貴農會未依規確實覆核及申報,於108年3月19日始向法務部調查局補申報,核與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2條規定不符,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規定,核處最低額罰鍰新臺幣50萬元。
5、貴農會未能落實洗錢防制相關規定,顯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具體落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2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