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制度未能具體執行,依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及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08年03月26日
- 內容
受文者:○○○漁會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略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制度未能具體執行,依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及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漁會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貴漁會信用部辦理授信業務與內部管理專案檢查(報告編號:○○○)提列意見:
1、檢查意見一(一)1及2,放款資金流入漁會負責人或員工帳戶,員工與客戶間有資金往來情事;辦理覆審時,亦未查明並揭露前開情形。如106年5月2日、106年5月19日貸放○○○4,000千元、4,900千元;107年2月2日貸放○○○8,000千元,部分放款資金流入總幹事○○○帳戶。106年9月19日貸放○○○6,500千元,全數放款資金流入員工○○○帳戶。
2、檢查意見一(一)3至6,辦理前開人員及員工帳戶交易或放款案件有下列缺失:
(1) 對漁會負責人及員工或其親屬要求以現金方式(提現為名,轉帳為實)處理有關交易,未確實審視其背景及交易目的,研判應否申報為疑似洗錢交易,並落實申報,上次已提列檢查意見仍未改善。
(2) 對借戶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顯示有主債務,惟徵信報告未列計相關利息支出。
(3) 貸後部分放款資金留存於借戶帳戶內供每月扣繳本息,顯有核貸金額大於實際資金需求,且還款本息部分來自貸款本金。
(4) 辦理購屋貸款,對借戶、保證人與買賣契約書之買方不同,未洽借戶瞭解敘明原因。
3、檢查意見三(一)2,辦理自行查核,由查核人員查核自身經辦業務。
(二)理由:
1、貴漁會為招攬放款業務,由招攬人員先提供個人資金予客戶清償他行借款,再轉向信用部申貸,撥貸後資金匯入招攬人員帳戶,與本會107年2月12日農授金字第1075074062號函及財政部87年9月7日台財融字第87744246號函「嚴禁農漁會員工與客戶資金往來」規定不符。貴漁會信用部未能落實規定及具體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影響信用部業務健全經營,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6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漁會糾正。
2、辦理防制洗錢及徵、授信審核作業,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具體落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與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不符,併依上開規定,核處貴漁會糾正。
3、辦理自行查核,由查核人員查核自身經辦業務,核與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不符,併依上開規定,核處貴漁會糾正。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