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制度未能具體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08年03月22日
- 內容
受文者:○○○農會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略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制度未能具體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貴農會信用部辦理授信業務與內部管理專案檢查(報告編號○○○),貴農會辦理放款有農會內部人員與客戶有資金往來;且辦理自行查核,查核人員查核自身經辦業務。
(二)理由:
1、有關農會內部人員與客戶有資金往來乙節,貴農會總幹事及信用部主任為信用部業務負責人,先以私人借款供客戶償還他農會貸款,再由信用部撥貸償還,與客戶有不當資金往來,核與本會107年2月12日農授金字第1075074062號函及財政部87年9月7日台財融字第87744246號函「嚴禁農漁會員工與客戶有資金往來」規定不符。貴農會信用部未能落實規定,具體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影響信用部業務健全經營,依農業金融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核處6萬元罰鍰;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2、有關辦理自行查核,查核人員查核自身經辦業務乙節,核與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不符,併依上開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