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制度未能具體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08年01月30日
- 內容
受文者:○○○農會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略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制度未能具體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貴農會信用部辦理授信業務專案檢查(報告編號:○○○),貴農會放款資金撥貸後,由農會職員代客戶辦理現金提款或轉帳匯款;另放款資金流入農會員工配偶帳戶。
(二)理由:
1、有關農會職員代客辦理存提款乙節,核與財政部85年12月4日台財融字第85354873號函「嚴禁金融機構職員代客辦理存提款」規定不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2、至於貸款資金流入招攬人員○○○配偶帳戶乙節,○君配偶先提供借貸資金予借款人,次日再由○君招攬借款,部分資金流回配偶帳戶,核與本會107年2月12日農授金字第1075074062號函及財政部87年9月7日台財融字第87744246號函「嚴禁農漁會員工與客戶有資金往來」規定不符。貴農會信用部未能落實規定,具體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農業金融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核處3萬元罰鍰。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