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未能落實疑似洗錢交易申報作業,違反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4條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另○○農會未能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共53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08年01月10日
- 內容
受文者:○○○農會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略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信用部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未能落實疑似洗錢交易申報作業,違反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4條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另貴農會未能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核處罰鍰3萬元(共53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
1、未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等人為疑似洗錢交易,核與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4條規定未符。
2、信用部員工開立帳戶供他人使用,與客戶間有資金往來,核與財政部87年9月7日台財融字第87744246號函規定不符。
(二)理由:
1、檢警單位自105年起偵辦○○○等人涉及洗錢防制法第3條特定犯罪之案件,多次調閱相關人員帳戶資料,貴農會對該等帳戶或交易,未強化確認客戶身分及交易背景目的等監控措施,縱資訊系統已出現疑似洗錢警示報表,仍僅以「任職○○黃昏市場無異常交易」為由結案,於107年11月5日始將相關帳戶交易,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為疑似洗錢交易,核與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4條規定未符。
2、有關信用部員工○○○開立帳戶供他人使用,縱依貴農會陳述2人為繼母女關係,惟信用部從業人員更應了解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應詳加確認身分,並嚴禁開立人頭帳戶之規定。且該帳戶資金往來對象頻繁,貴農會信用部察覺異常交易,未予關切並禁止,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四、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0條、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4條、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