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辦理新臺幣50萬元以上通貨交易,未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違反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2條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07年10月22日
- 內容
受文者:○○○農會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辦理500千元以上通貨交易,未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媒體申報,違反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2條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貴農會信用部一般檢查(報告編號:○○○),貴農會107年1月23日以現金支出傳票支付現金980千元予農會員工制服供應商訂製制服費用,未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媒體申報。
(二)理由:
1. 依據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2條及第12條規定,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500千元)以上之通貨交易,應辦理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且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又所稱通貨交易係指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
2. 本案於107年5月24日始向調查局補申報,核與上開辦法第12條規定不符,鑑於貴農會已補申報完成,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
3. 本案貴農會未能落實洗錢防制相關規定,顯見貴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具體落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2條及第12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