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07年06月04日
- 內容
受文者:○○○農會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略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未依規定辦理庫存現金細點作業,致辦理人員職務異動時,始發現現金短缺60萬元之情事,及發現該項重大作業缺失,未即時通報主管機關。
(二)理由:
1、貴農會未依規定辦理庫存現金細點作業,致辦理人員職務異動時,始發現現金短缺情事,顯見貴農會信用部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考量貴農會積極配合改善,且未造成農會財務損失及損及客戶權益,爰核處新臺幣3萬元之罰鍰。
2、本案貴農會發現重大作業缺失,未即時通報主管機關,及辦理業務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涉及違反相關規定,顯見貴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具體落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及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