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貸款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事宜釋示(二)
- 分類
- 解釋函示
- 發布日期
- 98年03月16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98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0985011234號函
主旨:有關農業貸款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事宜案,補充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知並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依據辦理。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98年3月3日(98)農信保策字第0980300035號函辦理。
二、本會98年2月24日農授金字第0985080088號函(諒達)說明二、(二)有關「農民擔保能力充分」乙節,如借款人已提供足額擔保品或具保證能力之保證人,惟貸款經辦機構考量擔保品處分之難易、擔保品未來價值穩定性、保證人收入等穩定性或其他與確保債權有關因素,綜合評估其擔保能力尚非充分者,不屬所指「擔保能力充分」,仍得由貸款經辦機構視個案需要送保,惟送保理由應充分告知借款人。
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