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 發布日期
- 106年03月17日
- 內容
受文者:○○○農會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萬元;並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延遲解繳並挪用代收款項,累計金額共計9,727,758元。
(二)理由:
1、涉案期間歷時7個月餘,依業務屬性涉案情節重大;人工作業方式辦理代收款項業務未落實分人辦理;交易註銷核章作業未落實事前審核及事後勾稽核對;經辦人員自行保管未入帳款項及單據等,貴農會未建立妥適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考量貴農會配合調查,追究涉案員工責任,且未造成農會財務損失及損及客戶權益,爰核處新臺幣9萬元之罰鍰。
2、本案員工挪用代收款項舞弊案,辦理代收款項業務自行查核或內部稽核作業未確實或流於形式,顯見貴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具體落實,有礙健全經營,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及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