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借款人,若需延期還款,應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21點規定於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內向原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 分類
- 解釋函示
- 發布日期
- 97年07月15日
- 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0975080207號
主旨:為維護借款人權益並落實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管理,請貴會(行、公司)辦理貸款時向借款人妥為宣導,其貸款本息應依約定按期償還,若需延期還款,應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21點規定於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內向原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有借款人因不諳前揭規定致貸款逾清償期後始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期還款之情事,爰請貴會(行、公司)妥為宣導如主旨。
二、另貴會(行、公司)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16點規定通知借款人還款或繳息時,可視需要適時提醒旨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