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所檢具相關憑證,應為具證據力足堪認定其貸款用途、投資(支付)金額者,貸款經辦機構並應予查驗確認
- 分類
- 解釋函示
- 發布日期
- 96年03月21日
- 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0965080067號
主旨: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所檢具相關憑證,應為具證據力足堪認定其貸款用途、投資(支付)金額者,貸款經辦機構並應予查驗確認,請 查照。
說明:
一、為加強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管理,並確保有限資源用於農業用途,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所檢具相關憑證,應以統一發票為原則。但考量農業實務,部分貸款用途徵提統一發票確有困難者,依有關貸款規定得提供相關憑證如旨揭。
二、前揭所稱具證據力足堪認定其貸款用途、投資(支付)金額之相關憑證,得含能顯示貸款運用前後情形,並經貸款經辦機構查驗確認之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