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中市大肚區及外埔區為辦理112年小犬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 分類
- 公告類
- 發布日期
- 112年10月27日
- 內容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120024083號
主旨:公告臺中市大肚區及外埔區為辦理112年小犬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考量小犬颱風帶來之鹽沫對於正值孕穗至抽穗時期稻株的影響,包含葉片破損、葉片乾枯及榖粒褐化,後期將導致水稻成熟期延滯、稔實率下降、每穗粒數與千粒重減少等延遲性災害發生,使得稻穀產量減產,品質下降,爰專案公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二、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為臺中市大肚區及外埔區(虎尾寮段、上廍子段、上土城段、下土城段、上鐵山段、下鐵山段)之本田中後期稻米。
三、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2年10月28日至11月6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區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臺中市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四、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本田中後期稻米每公頃1萬8千元。
五、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29%)。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2-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六、本部公告本田中後期稻米救助之地區,農民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均得於公告受理期間向公所申請救助,經公所勘查符合損失率達20%以上者得領取現金救助。但依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12條規定,該區域已投保水稻收入保險基本型保險之農民,倘已申領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嗣後投保田區雖達基本型保險理賠標準,農民依上開規定其理賠金應扣除之,不得領取。
代理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