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機構辦理花蓮縣及臺東縣0918震災災區受災戶金融協助措施
- 分類
- 無
- 發布日期
- 111年11月15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1115085365號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為協助花蓮縣及臺東縣0918震災災區受災戶復建,請督導農(漁)會信用部依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及利息補貼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及行政院111年10月11日院臺忠字第1110031346B號函辦理,檢附前開辦法及行政院函影本1份。
二、經行政院公告為災區所在地之受災居民,得依前開辦法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本會補貼。
三、副本抄送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為協助旨揭受災戶復建,請積極依據前開辦法對災區受災戶提供金融協助。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