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於97年10月28日會銜發布「採行存款全額保障之相關配套措施」,依該配套措施,在98年12月31日前,存款人(自然人及法人)在金融機構(銀行及基層金融機構)之存款受全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