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法務部修正重要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並請注意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進度
- 發布日期
- 107年10月24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75074533號
附件:如主旨、說明二
主旨:檢送法務部107年10月16日修正重要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第2條、第9條,與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查照。
說明:
一、法務部為使我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更趨完備,俾利實務上之適用,及法條用語一致或更為明確,爰修正公布旨揭標準第2條及第9條,並擬具旨揭2法部分修正條文草案經行政院107年9月14日審核通過,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列為優先法案。
二、將前開2法修正草案要點與農業金融機構重要相關部分摘要如下,詳細修正內容請參考旨揭條文修正草案(附件):
(一)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
1、洗錢防制之成效,有賴於健全之內稽內控制度與相關從業人員之警覺,爰將遵法文化及觀念納入法制,並強化農業金融機構在洗錢防制執行上之內稽內控要求,明定農業金融機構應以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為基礎建立洗錢防制內稽內控制度,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該制度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6條)
2、明確免除業務上應保守秘密義務之行為主體,包括農業金融機構、該機構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0條)
(二)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
1、目標性金融制裁之範圍擴及於第三人受指定制裁對象委任、委託或其他原因而為其持有或管理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修正條文第7條)
說明:擴大資金凍結範圍至第三人,如:指定制裁對象所持有之公司、利害關係人等,法務部將於修法後訂定詳細執行情形、程序或問答集;目前執行過程若有疑義,建議洽詢受理申報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2、制裁名單之指定或除名,自公告時生效。(修正條文第13條)
說明:農業金融機構應自制裁名單生效時進行相關目標性金融制裁。
三、請注意上開法規之修正進度,以適時配合修正後法規調整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內稽內控制度或作業程序。正本: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北市農會、新北市農會、桃園市農會、臺中市農會、臺南市農會、高雄市農會、宜蘭縣農會、新竹縣農會、苗栗縣農會、南投縣農會、彰化縣農會、雲林縣農會、嘉義縣農會、花蓮縣農會、臺東縣農會、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