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借款人之耕種土地為乙種建築用地是否符合貸款資格疑義
- 發布日期
- 105年12月06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55084612號
主旨:有關所詢「青年從農創業貸款」借款人如耕種土地為乙種建築用地,其檢具土地委託管理契約書,是否符合該貸款要點第5點第1款第2目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5年11月11日大農授字第10500003929號函。
二、旨揭貸款要點第5點第1款規定,申請作物類貸款者,借款人應檢附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三、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乙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包括農作產銷設施等,借款人如於乙種建築用地上從事農作,屬降限利用,為容許使用範圍,並無違反該土地利用規定;惟如欲於該土地興建固定設施,因非屬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地,將無法取得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四、另檢具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係為確保借款人對該土地有合法使用權,並無特殊格式要求,至於旨揭土地委託管理契約書是否符合前揭規定意旨,請貴會覈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