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借款人薪資所得超過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疑義
- 發布日期
- 104年08月10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45084313號主旨:所詢「青年從農創業貸款(下稱本貸款)」借款人薪資所得超過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4年7月10日鹽鄉農信字第1040002135號函。
二、貴會於103年7月1日貸放○○○本貸款,貸放時查核借款人102年度薪資所得為零,符合規定。嗣後經查其103年薪資所得大於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三、依據貸放當時「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17條規定,本貸款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四、本案係於103年7月1日貸放,經查當時基本工資全年總額約23萬元;次查借款人103年7月至12月貸款存續期間代工所得計約10萬元,顯示其申貸第1年(103年)薪資所得主要來自貸放前,依其貸款存續期間比例計算薪資所得,尚與貸款規定意旨相符;惟嗣後年度應以全年度薪資所得判別是否符合規定,並請貴會於貸款存續期間內確實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