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6款第3目之6適用範圍
- 發布日期
- 107年08月28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75070324號
主旨:有關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6款第3目之6適用範圍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14日農金庫總專一字第1073350951號副本函送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7年8月8日全一字第1070004683號函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7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26828號函辦理。
二、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6款第3目規定:「客戶或具控制權者為下列身分者,除有第六條第三款但書情形或已發行無記名股票情形者外,不適用第三款第三目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規定。… 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係屬上開辦法第3條第6款第3目之6規定之「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正本: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