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會信用部申請換發設立許可證檢附之各項書件
- 發布日期
- 94年02月14日
- 內容
一、農漁會信用部申請換發設立許可證申請書。
二、檢附原設立許可證。
三、匯款單影本,每件450元。
四、縣(市)政府審核層轉公文。說明:
農漁會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任用資格應符合:
1. 農會漁會員工聘僱資格標準表規定。
2. 最近5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農業金融、存匯、徵信、授信、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72小時以上。
3. 切結無「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3條所規定之情事發生。
4. 列入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分部主任)候用名冊。
5. 符合其經歷之應具備畢業證書。以上之資格審查由各縣(市)政府審查,核准通過後,檢送上列文件函報縣(市)政府層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換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