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辦理紓困措施給予行政費用補助並更新QA
- 發布日期
- 109年04月30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95084459號
主旨:「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業於109年4月30日訂定發布,貴會(公司)辦理紓困措施,由本會補貼利息差額並給予行政費用補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第3點及第5點規定辦理。
二、考量貴會(公司)因配合辦理紓困措施致增加相關行政作業成本,為補助部分成本負擔,就所承作之紓困貸款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舊貸案件利息補貼,除由本會依利息差額補貼標準補貼外,紓困貸款依核貸金額,舊貸案件依109年3月1日之貸款餘額,另分別給予0.5%之行政費用補助。
三、請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旨揭利息差額補貼及行政費用補助之申請及撥付作業事宜,並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利息差額補貼:款項撥付程序依現行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費用補助:請於109年5月5日前函報109年1月15日至4月底之貸款經辦機構補助金額核算資料,嗣後並於每月5日前函報上一月份資料,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款。
四、紓困措施常見問答(QA)如附供參,亦可至本會農業金融局網站(https://www.boaf.gov.tw)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農業紓困專區查詢、下載。
正本: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會輔導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