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行政費用補助,以109年6月30日前核准之保證為限。
- 發布日期
- 109年06月05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95084684A號
主旨:「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業於109年6月5日修正發布,請依修正後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第4點規定辦理。
二、貴基金為利農(漁)業者取得紓困資金,協助產業儘速復甦,提供紓困貸款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展延期間之信用保證,並於利息補貼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對於貴基金積極配合本會政策辦理紓困措施,敬表謝忱。
三、為補助貴基金配合辦理紓困措施致增加之行政作業成本,本會依旨揭作業規範給予0.5%行政費用補助,考量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已漸趨緩,爰修正上開補助之適用範圍以貴基金於109年6月30日前核准之保證為限。正本: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