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花蓮縣富里鄉、瑞穗鄉、新城鄉、光復鄉、吉安鄉、鳳林鎮、壽豐鄉及秀林鄉等為辦理食用番茄等作物106年1011豪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
- 106年10月30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6507453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花蓮縣富里鄉、瑞穗鄉、新城鄉、光復鄉、吉安鄉、鳳林鎮、壽豐鄉及秀林鄉等為辦理食用番茄等作物106年1011豪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富里鄉:食用番茄、辣椒。
(二)瑞穗鄉:木瓜、落花生、甘藍。
(三)新城鄉:大芥菜、落花生、甘藍。
(四)光復鄉:大豆。
(五)吉安鄉:結頭菜、甘藍、龍鬚菜。
(六)鳳林鎮:薑、辣椒。
(七)壽豐鄉:薑。
(八)秀林鄉:甘藍。
二、貸款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為年息1.04%。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06-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當地公所或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得由案關公所或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