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 發布日期
- 111年01月20日
- 內容
受文者:略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信用部○○○分部員工○○○於109年10月26日至12月3日期間,挪用分部資金43,200元;未依規定辦理主管核准交易且延遲通報重大突發事件。
(二)理由:
1、貴農會信用部○○○分部員工○○○於109年10月26日至12月3日期間,利用電腦操作員職務之便,多次虛存1千元至3千元不等方式至其於信用部開立之存款帳戶,購買小額遊戲點數,並於每日結帳前將帳戶存款補足,再辦理更正交易取消該筆虛存存款,共虛存32筆現金,合計43,200元。
2、辦理須經主管核准交易,由執行交易之操作員自行持主管卡核准交易。
3、辦理須經主管核准交易,未事先於「主管核可交易登錄表」登記,併同交易傳票經主管簽章同意,並於交易次日由主管於「主管核可交易明細表」簽章確認。
4、貴農會於109年12月10日發現○○○挪用農會資金,惟延遲至110年10月28日始通報重大突發事件,未於發生重大突發事件2小時內通報,核與本會94年7月20日農授金字第0945070482號函規定不符。
5、貴農會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且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核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考量貴農會係自行發現且配合調查、追究員工責任及採取改善措施,爰核處3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及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