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農漁會勿抵銷或扣押民眾紓困補助款項
- 發布日期
- 109年05月12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95074219號
主旨:請貴公司/貴會在配合司法或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時,應先確認帳戶內之金額是否為帳戶所有人自政府領取之紓困相關補助款項,以免發生違法抵銷或扣押之情形,請查照。
說明:
一、109年4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其中第9條之1第2項明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合先敘明。
二、邇來有農民反映,因受疫情影響申請紓困補助金撥付至農漁會信用部帳戶內,遭農漁會信用部執行債務抵銷,致未能領到該筆紓困補助金。
三、請貴公司/貴會在配合司法或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時,應確認是否有相關機關依據上開條例發給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避免發生違法抵銷或扣押之情形。如有未注意上開條例規定,以致抵銷或扣押到民眾自政府領取之紓困款項的情形,請積極主動協助處理。
正本: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