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信用保證機構配合辦理紓困措施由本會給予行政費用補助
- 發布日期
- 109年04月30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95084459A號
主旨:「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業於109年4月30日訂定發布,貴基金配合紓困措施提供信用保證,由本會給予行政費用補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第4點規定辦理。
二、考量貴基金因配合本會紓困措施,提供紓困貸款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展延期間(含本金寬緩及延長貸款期限)之信用保證,致增加相關行政作業成本,為補助部分成本負擔,對提供保證之紓困貸款依保證金額,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依109年3月1日之保證餘額,分別給予0.5%行政費用補助,但合計以1,000萬元為上限。
三、請貴基金於109年5月5日前函報109年1月15日至4月底之補助金額核算資料,嗣後並於每月5日前函報上一月份資料,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款。
四、紓困措施常見問答(QA)如附供參,亦可至本會農業金融局網站(https://www.boaf.gov.tw)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農業紓困專區查詢、下載。
正本: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副本:本會輔導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