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略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9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貴農會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信用部前員工○○○自110年7月1日擔任○○○分部出納人員,任職期間利用整鈔作業,將千元鈔紮少綁鈔券,再綑鈔掩飾陸續予以挪用,至111年9月1日職務異動後,新任出納人員辦理自動櫃員機裝鈔作業始發現金庫內千元綑鈔合計短少40萬元。
(二)理由:
貴農會辦理庫存現金及庫房管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作業,有下列多項缺失:
1.未落實庫存現金盤點作業:
(1)分部主管日終僅就金庫保險櫃現金會同出納人員核點大數,未涵蓋出納營業用現金及併同入庫,不利確保日終庫存現金與帳載餘額相符。
(2)分部主管每週辦理庫存現金細點,未拆綑鈔核點,仍於庫存現金表簽章確認細點無誤,且對不常動用之幣券未不定時核點,致未能發現庫存現金短少。
(3)出納人員休假及職務移交,未與代理人、新任出納人員及分部主管共同確實盤點日終庫存現金。
(4)庫存現金細點鈔券應抽綑數及鈔券封簽作業,未建立明確核點規範及作業方式,不利庫存現金管理及作業遵循。
2.未妥適辦理庫房管理作業:
(1)分部監視錄影系統攝錄範圍未涵蓋庫房大門及出入口傳票室,不利確保金庫進出管理安全。
(2)金庫門3組密碼僅由出納人員1人持用,未採分人持有。
(3)庫房進出登記簿未確實載明進庫事由。
3.未確實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作業:
(1)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辦理庫存現金盤點作業,未拆綑鈔抽點查核,未確實執行查核工作,致無法即時防堵弊端之發生。
(2)分部自行查核庫存現金盤點作業,由稽核人員辦理,惟查核工作底稿由承辦人員簽章,致權責不明,且未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核與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內控內稽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不符。
(三)貴農會稽核人員、信用部○○○分部主任及自行查核人員,長期間辦理庫存現金細點均未拆綑鈔核點,無法及時發現庫存現金短少,致出納人員得連續挪用庫存現金。案經○○○政府會同全國農業金庫實地覆查,日終盤點主管與出納人員未會同核點營業用現金及自行查核未拆綑鈔券抽點之缺失事項仍未辦理改善,相同缺失重覆發生,未積極檢討改善,以杜絕弊端。
(四)綜上,貴農會缺失情節嚴重,並違反內控內稽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顯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妥適建立並具體落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9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及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