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略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信用部員工○○○於111年9月26日偽造存戶○○○(該員工之祖母)簽名辦理存摺掛失補發,並於9月26 日、29日及10月7日、11日、12日分5次提領存款17萬5千元。
(二)理由:
1、貴農會未妥適辦理存摺掛失及補發新摺作業:對非存戶本人親自申請辦理存摺掛失,未建立徵提授權書及查證委託事實之防弊機制,且主管人員未詳加審核交易憑證,致○○○9月26日偽造存戶○○○簽名辦理存摺掛失補發,未能及時防杜日後弊端之發生。
2、信用部員工代客保管存摺及盜領存款:○○○9月26日取得農會補發存戶○○○新摺後,不僅代客保管該存摺,並於9月26日、29日及10月7日、11日、12日分5次盜領存款合計17萬5千元,核與本會107年8月29日農授金字第 1075074419號函「嚴禁代客保管存摺」規定不符。
3、營業時間中未確實辦理查核櫃員庫存現金:調閱9月27日監視錄影畫面,主管人員○○○營業時間抽點櫃員○○○庫存現金時,未落實查核作業,僅核點零散現金,未就捆鈔拆鈔核點,尚難確認該員庫存現金與櫃員收支軋計表查詢單相符。
4、未落實重大突發事件通報機制:10月25日發現○○○自9月26 日起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盜用其經手之現金,惟遲至10月26 日始通報重大突發事件,未於發生重大突發事件2小時內通報,核與本會99年3月12日農授金字第0995011342號函及106年2月1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0051號函規定不符。
5、另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於107年間對貴農會辦理金融檢查,提列農會職員代客辦理現金提款或轉帳匯款之缺失事項,經本會以108年1月30日農授金字第1085010019號裁處書糾正在案,本次仍有類似缺失,顯見貴農會未妥適建 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依農業金融法第50條第2 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6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 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