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業於106年5月11日公告修正部分條文,有關低利貸款部分修正重點說明
- 發布日期
- 106年05月12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5月12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65041962號
附件:如說明一及二
主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業於106年5月11日公告修正部分條文,有關低利貸款部分修正重點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告如附件1),有關低利貸款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5條增訂第5項,救助對象,其使用土地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不予低利貸款。
(二)第19條增訂第3項,於林務局經管出租造林地之農民,由所在工作站核發受災證明書;另第4項「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名稱修正為「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
(三)第24條修正第2項,應檢具相關憑證之貸款用途,由「農業設備資本支出者」修正為「資本支出者」。
二、另「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修正如附件3。本案授權農業金融局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