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略
發文日期:略
發文字號:略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信用部員工○○○自111年10月26日至12月15日止,辦理代收業務未及時入帳,並挪用客戶款項,合計90件,1,661,534元。
(二)理由:
1.代收款項作業程序及控管欠周全:
(1)對無法及時掃描連動產生電子收據之代收項目,如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未列印二聯式認證單替代電子收據,或改以分人辦理方式。
(2)對同一人辦理互為牽制之工作,未加強其控管措施,致櫃員代收稅費僅蓋章未使用掃瞄器、客戶離櫃後找錢盤仍置放現金及單據、經常性頻繁清點現金抽屜、櫃檯前無客戶仍操作掃瞄器入帳、丟棄已印錄資料等異常情形,未予瞭解原因。
2.查核櫃員庫存現金作業未完善:查核人員抽查時僅清點櫃員現金抽屜,未查看其他抽屜或桌面周遭,是否有另外置放現金或繳費單據之情形。
3.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作業未確實:111年下半年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其中「櫃員庫存現金」及「代收款項」 之查核結果與事實不符,或流於形式:
(1)櫃員庫存現金查核工作底稿:對查核項目「信用部收現 櫃檯之現鈔,是否嚴禁將現鈔任意置放於營業櫃檯桌面、周邊?」查核結果均勾選「是」,惟未確實檢視或調閱監視畫面查證。
(2)代收款項查核工作底稿:
甲、對查核項目「不可及時掃描連動產生電子收據,收款及掣發收據是否分人辦理?」查核結果有勾選「是」、或勾選「否」但未填列原因、或未勾選等不同情形,惟實際辦理健保費、勞工退休金,無法產生電子收據,未改以列印二聯式認證單替代,或採分人辦理方式。
乙、對查核項目「可及時掃描連動產生電子收據,櫃員有無及時掃描入帳,並列印電子收據交繳款人收執?」 查核結果均勾選「是」,惟未實際調閱監視畫面查證。
4.貴農會未妥適建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有礙健全經營,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得核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考量貴農會已追回挪用款項及積極處理延遲解繳事宜,未損及客戶權益,並追究員工責任及改善內部控制缺失,爰核處6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