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40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 發布日期
- 112年05月22日
- 內容
一、處分相對人:○○○漁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二、主旨:貴漁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40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漁會信用部大出納○○○於111年11月28日至12月23日期間,以虛存現金交易存入本人、員工○○○(○○分部出納)及○○○(○○部門人員)帳戶,當日隨即將款項轉帳匯至其他金融機構人頭帳戶之手法,侵占公款計11筆金額1,776萬30元。
(二)理由:
1、存、提款及轉帳作業,未確實辦理核驗程序:
(1)現金存款交易,未確實當面點收現金即逕於收入傳票上蓋收款章並登帳,致未即時發現無現金存入之事實,核與櫃員經手之現金應當面清點之作業規範不符。
(2)辦理非本人無摺存款及轉帳交易作業,未依本會107年12月12日農授金字第1075074676號函規定留存代理人資料。
2、庫存現金盤點流於形式:
(1)營業時間中未確實查核櫃員庫存現金。
(2)庫存現金每日覆點作業,僅大點庫房內之未拆封現金,未盤點庫外現金。
(3)營業時間結束後,櫃員之箱存現金未依規定由櫃員交互覆點並作成紀錄。
3、未落實執行嚴禁員工代客保管存摺及辦理存提款作業,核與本會107年8月29日農授金字第1075074419號函規定不符。
4、電腦作業及交易控管不當:
(1)信用部大出納同時持有可放行100萬元以下之通匯卡。
(2)辦理須經主管核准交易,未事先登記於「主管核可交易登錄表」供主管確認。
(3)櫃員未妥適保管個人操作卡或印章。
(4)對AML資訊系統產出之警示交易,未深入分析查證交易合理性,或即時清查財務狀況及帳戶資金往來情形。
5、內部管理欠佳:
(1)員工尚未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訓練合格且服務達一定期間並取得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即派任大出納重要職務。
(2)未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辦理新進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或員工互助保證。
6、未於發生重大突發事件2小時內通報,核與本會99年3月12日農授金字第0995011342號函及106年2月1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0051號函規定不符。
7、貴漁會未妥適建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有礙健全經營,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核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考量貴漁會初次違法,且係自行發現,已解職涉案之大出納及懲處相關失職人員,並積極配合調查,惟損失金額重大且尚未追回,爰核處4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