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農(漁)民銷售農特產品收取振興三倍券之兌付事宜
- 發布日期
- 109年07月22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1090023703號
附件:如說明
主旨:為協助農(漁)民銷售農特產品收取振興三倍券之兌付事,惠請貴會加強宣導所轄農(漁)民兌付事宜,併依說明段辦理兌付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109年7月8日農輔字第1090023578號書函及臺灣銀行109年7月21日銀企字第10900021151號函辦理。
二、農(漁)民銷售農特產品收取三倍券後,可填具「振興三倍券兌付委託申請書」(附件1)及「委託兌付振興三倍券編號清冊」(附件2),向貴會專案窗口提出申請兌付,經審核資料無誤後,依經濟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兌付要點規定填具兌領資料,向金融機構(如貴會信用部)進行兌付,兌付金額撥入指定戶頭後再轉撥委託之農(漁)民個人帳戶,相關受委託案件貴會得以振興三倍券委託兌付清冊(附件3)作為記錄。
三、有關上開程序本會業於109年7月8日函送貴會,又依臺灣銀行函送會議紀錄(附件4)討論案由一決議組織協助兌領三倍券同時轉匯免收手續費,及為確保倘有假冒之三倍券混雜時,得予追查來源,爰修正相關表單及說明資料(附件5)。
四、復為後續瞭解貴會受委託協助轄內農(漁)民兌付成果,檢送振興三倍券受委託兌付調查統計表(附件6),請貴會於辦理旨揭作業時併予登載,以利後續調查作業。
五、有關農(漁)民收取三倍券或農(漁)會受委託兌付相關常見問答,可於本會官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農產業紓困振興專區/常見問答(https://www.coa.gov.tw/COVID_19/)項下查詢,倘有其他問題亦可洽1988經濟部振興三倍券客服專線詢問,並請貴會內部予以周知。
六、副本抄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會各產業機關,亦請協助宣導說明。
正本:各級農會、各級漁會
副本: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臺灣銀行、本會企劃處、本會畜牧處、本會農糧署、本會林務局、本會漁業署、本會水土保持局、本會農業金融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