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 發布日期
- 112年08月17日
- 內容
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二、主旨:貴農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信用部○姓員工於112年4月28日經手○姓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2筆稅款計6,927元,當日未入帳,遲至112年5月12日及25日始補繳歸還國庫。
(二)理由:
- 未依規定辦理代收款項業務:○姓員工收款時未即時掃描及列印電子收據,併同原收據聯交由繳款人收執,致發生漏未入帳之情事。
- 庫房現金管理欠妥當:○姓員工擔任大出納職務,112年4月28日結帳時,發生單據與現金不相符之情事,未將該款項暫入「其他應付款」,且未據實告知主管,並積極查明。
- 未依規定即時通報重大突發事件:貴農會112年5月22日接獲○○税務局人員反映有民眾已繳納稅款未入帳,並經該局傳真納稅義務人繳款收據後,查證上開情事屬實,惟未依規定於發生重大突發事件2小時內通報,核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99年3月12日農授金字第0995011342號函及106年2月1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0051號函規定不符。
- 貴農會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礙健全經營,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得核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考量貴農會已追回挪用款項及積極處理延遲解繳事宜,未損及客戶權益,並追究員工責任及改善內部控制缺失,爰核處3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