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分相對人:○○○農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二、主旨:貴農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農會信用部○○分部○姓出納未據實收付客戶現金,於111年6月14日溢收支票存款5萬元,及112年4月18日溢收現金匯款10萬元,當日結帳均未陳報主管及依規定列帳,並私自保管溢收款。
(二)理由:
1、出納人員未落實作業規範:
(1)出納人員點收現鈔,未置於桌面清點,且未確實核對是否與存款憑條或匯款單之金額相符,發現所收現鈔多於填載金額時,亦未立即退還客戶或請其重新填寫。
(2)出納人員代客戶填寫存款憑條。
(3)結帳後帳款不相符,未即時陳報主管並依規定列帳。
(4)溢收款項由出納人員私自保管,未併同當日營業結束後現金運回信用部本部存放。
2、內部管理欠當:出納人員未依作業規定處理溢收款項,貴農會知悉後未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分或調任職務,並檢討作業缺失,致類此案件重覆發生。
3、延遲通報重大突發事件:貴農會查證檢舉內容屬實,未依規定於發生重大突發事件2小時內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現為本部農業金融署),核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本部)99年3月12日農授金字第0995011342號函及106年2月1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0051號函規定不符。
4、貴農會未妥適建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有礙健全經營,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得核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考量貴農會於客戶反映出納溢收款項後隨即歸還,未損及客戶權益,並已追究員工責任,爰核處3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3、延遲通報重大突發事件:貴農會查證檢舉內容屬實,未依規定於發生重大突發事件2小時內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現為本部農業金融署),核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本部)99年3月12日農授金字第0995011342號函及106年2月1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0051號函規定不符。
4、貴農會未妥適建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有礙健全經營,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得核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考量貴農會於客戶反映出納溢收款項後隨即歸還,未損及客戶權益,並已追究員工責任,爰核處3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