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 發布日期
- 113年02月01日
- 內容
一、處分相對人:○○○漁會
地址:略
代表人:略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二、主旨:貴漁會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三、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貴漁會信用部大出納○○○於112年5月5日至9月21日期間,以虛收現金方式辦理匯款、無摺存款或直接拿取庫存現金,不法侵占公款金額計638萬元。(二)理由:
1、大出納○○○辦理自身匯款交易,未予以迴避:○○○辦理自身匯款交易之收款作業,未予以迴避,皆自行蓋妥收款章後,告知櫃員已收妥款項,將匯款傳票交由櫃員辦理登帳作業,違反內部牽制原則。
2、大出納○○○與客戶資金往來頻繁:○○○與客戶○○○、○○○等2人有私人借貸款項,透過虛收現金方式辦理匯款、無摺存款或直接挪用庫存現金等手法,清償與該等客戶間之借貸款項,核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本部)107年8月29日農授金字第1075074419號函規定不符。
3、庫存現金盤點流於形式:
(1)每日營業終了庫存現金覆點,每週不定期細點作業或辦理內部稽核、自行查核及變現性資產查核,點庫人員皆以大出納○○○編製之試算表清點庫存現金,未驗證試算表金額與庫存現金表是否相符。
(2)庫存現金表未經會計人員簽章。
(3)營業時間結束後,櫃員之箱存現金未依規定由櫃員交互覆點,即連同漁會櫃日結單送還大出納。
(4)臨時代理大出納人員,交接時未即時清點庫存現金,待營業終了辦理結帳作業時,始清點庫存現金。
4、庫房管理不佳:○○○多次進出金庫未由他人會同辦理,且未填寫出入金庫人員登記簿。
5、未於發生重大突發事件2小時內通報,核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本部)99年3月12日農授金字第0995011342號函及106年2月10日農授金字第1065070051號函規定不符。
6、貴漁會未妥適建立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有礙健全經營,違反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核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考量貴漁會初次違法,業將涉案之大出納停職及懲處相關失職人員,且損失金額已全數追回,並檢討內部控制制度,爰核處2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四、法令依據:農業金融法第28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第2款、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
五、繳款方式:略
六、附註:略
正本:略
副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