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月寒流造成災害,公告花蓮縣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漁業部分),受理期限由105年2月4日延長至2月19日
- 發布日期
- 105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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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寒流造成臺灣地區農業災害,公告花蓮縣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漁業部分),受理期限由105年2月4日延長至2月19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1050205992號
主旨:105年1月寒流造成臺灣地區農業災害,茲公告花蓮縣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漁業部分),受理期限由105年2月4日延長至2月19日,請花蓮縣政府轉知轄內鄉(鎮、市)公所,宣導受災漁民週知,並依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1項、本會105年1月25日農輔字第1050022074號公告,及花蓮縣政府105年2月17日府農漁字第1050030949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有關辦理低利貸款說明如下:
(一)貸款項目、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為年息1.11%。
(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05-01,類別:H」。
(三)申借本貸款之漁民,應於旨揭期限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四)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超過2月19日者,得由鄉(鎮、市)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五)各鄉(鎮、市)公所核發受災證明書之期限配合順延至105年3月10日。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二、本案低利貸款作業程序及期限,請依本辦法第19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漁業部分)救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