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凡那比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受災證明書申請期限延至99年11月30日,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受災證明書期限延至99年12月31日。
- 發布日期
- 99年11月12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0995080514號
附件:主旨:茲公告凡那比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受災證明書申請期限延至99年11月30日,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受災證明書期限延至99年12月31日。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凡那比颱風造成農業損失,為協助受災農漁民復建復耕,本會分別於99年9月20日、21日、23日、24日公告屏東縣、高雄縣、嘉義縣(市)、臺南縣、花蓮縣、雲林縣、臺中縣、臺東縣等9縣(市)為辦理凡那比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二、考量受災農漁民實際需要及公所勘災認定實務,前揭地區凡那比颱風受災農漁民申請受災證明書期限延至99年11月30日止,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受災證明書期限延至9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