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桃園市、臺中市及嘉義縣部分地區為辦理各該受災農作物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
- 105年04月29日
-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4月29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5508415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桃園市、臺中市及嘉義縣部分地區為辦理各該受災農作物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 旨揭公告辦理貸款之地區及受災農作物如下:
(一)桃園市復興區:水蜜桃105年3月雨災損害。
(二)臺中市石岡區:梅、高接梨穗及桃105年1月寒流遲發性損害;巨峰葡萄105年2月低溫遲發性損害;梨105年3月雨災遲發性損害。
(三)臺中市豐原區:巨峰葡萄105年2月低溫遲發性損害。
(四)嘉義縣民雄鄉、大林鎮:鳳梨105年1月寒流遲發性損害。
二、本次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為年息1.11%。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05-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